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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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法[2006]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特就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性。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准确定位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

  二、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前,应当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对于人数众多、重大复杂、符合立案条件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可分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分别立案受理。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在立案受理环节上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三、认真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稳控工作。针对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把维护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贯穿诉讼活动始终。在受理、审理、开庭、执行等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和案件正常审理等情况的,特别是对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要事先做好预测,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严重事件。对于重大、复杂和影响大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亲自担任审判长。

  四、积极探索以和解方式解决群体性行政争议机制。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加以解决。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以达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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