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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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6]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中央管理企业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 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5]184号)的要求,继续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做好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管理和清算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 36号)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再就业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2006年度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四、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享受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以 2003、2004、2005年度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
  (一)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人员主要是2005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005年底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企业安置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下同)。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为“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对2003、2004、2005年中2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80%;对3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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