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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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 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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