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38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各银行的大力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完成了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建设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可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满足了社会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需要,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支付清算和业务创新的安全高效的公共平台。为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有效改善社会公共支付环境,现就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组织和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强业务组织和宣传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的重要措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业务的组织和宣传,以进一步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发展,支持各银行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拓展和创新业务;要从社会经济活动的支付需求出发,结合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特点,全面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知识,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一线业务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向开户单位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小额支付系统新业务推广工作
  小额支付系统中普通借记、普通贷记、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和信息服务等五类基本业务已经开通,支票圈存业务已在天津、海南和甘肃3省(市)试点。按照业务推广计划,人民银行将于2006年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支票截留业务在甘肃省的试点、通存通兑业务在山东省的试点和清算组织集中代收付业务在陕西省的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做好小额支付系统新业务的推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拟推广的业务种类,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在辖内组织实施。

  三、完善合同(协议)数据库,提高定期借记业务处理效率
  合同(协议)数据库的建立是付款银行准确高效处理定期借记业务的基础,是银行确认付款和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业务处理要求,制订和完善辖内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编码标准,组织各银行在其前端系统开发建设合同(协议)数据库,督促各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的规范、入库和维护工作。合同(协议)号可以是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扣款的授权书号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数据库的建立,并协调开户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的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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