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青山、张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2: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青山、张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38号)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提请审核刘青山先生担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材料的报告》(泰达荷银函(字)[2006]第37号)、《关于提请审核张萍女士担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材料的报告》(泰达荷银函(字)[2006]第4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刘青山(身份证号码:110108690110009)、张萍(身份证号码:110101196510024542)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刘青山任你公司副总经理、张萍任你公司督察长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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