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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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服字〔2006〕88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干部健康保健工作,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做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和更好地开展日常健康咨询保健工作,现将《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干部健康保健工作,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及早发现疾病并有效治疗,特制定《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一、体检范围

  (一)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包括:在职、特办、挂职、驻外人员。

  (二)经人事司招聘的各司局文秘人员。

  二、体检安排

  (一)商务部每年安排机关公务员进行一次全面身体检查。

  (二)时间一般安排在9-11月份,分两批进行;女职工妇科检查安排在3月份、4月份,分两次检查;驻外人员安排在回国休假或离任回国时检查。

  (三)体检组织工作由机关服务局医务室负责。

  (四)在职人员因工作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体检的,可与医务室联系,另安排时间体检(但不能跨年度);特办工作人员,不能参加机关规定时间体检的,可由特办安排在当地检查;驻外人员体检由人事司安排;女职工妇科检查由机关妇工委组织,医务室协助工作。

  三、体检项目

  (一)一般情况:血压、身高、体重测定。

  (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便潜血、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

  (三)内科: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四)外科: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肛门、外生殖器等。

  (五)眼科:视力、外眼、裂隙灯及眼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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