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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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28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进一步规范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特制定《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财务工作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类驻外经商机构负责人(含参赞及主持工作的秘书级人员,以下简称参赞)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是指参赞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参赞岗位前,将本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及由本人保存的财务文件、财务档案等编制移交清册,按本办法规定移交给接任参赞。

第二章 交接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交接期限的,需由驻外经商机构提出建议,报部人事司和财务司批准。

  第五条 参赞财务工作交接应在国外当面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离任参赞必须提前回国的,所在驻外经商机构应事先报部人事司和财务司,经批准后,由离任参赞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接内容,在国内与接任参赞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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