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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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2006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客观、真实,现将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变更调查数据的要求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00号)的要求,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准确区分年度以前变更和本年度的变更流量,严格做到实地变化一块、变更一块、统计一块,达到数据、图件和实地的“三者一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全责。建设用地增加面积超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对增加的建设用地逐地块核实,并在变更调查报告中专题分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6号)的规定,经部验收,或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确认后的更新调查结果,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上报。未通过部组织验收和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

  二、关于耕地和农用地的认定

  (一)农业结构调整中耕地植树不满三年的,且树木郁闭度低于规定指标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二)农作物与林果套种的,地类仍按照耕地认定。

  (三)耕地上种植饲料或用于城市草坪生产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四)为农田灌、排水用的沟渠,应调绘为农田水利用地,属农用地;与河流相连的水库水面,可调绘为河流或湖泊水面。

  (五)凡属于农民集体、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道路,不以宽度和路面类型区分,均应属于农村道路。

  (六)详查时确定的田坎系数不得随意更改。平地不能按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确实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须经省厅论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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