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4: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旅游局令
(第27号)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旅游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旅游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旅游局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七条 旅游行政规章及其它文件、内设机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可以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认为需要对有关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但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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