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4: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相关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高指数计算及行情发布频率的公告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同意划转浙江浦江县矿产公司氟石出口配额招标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划转刘家峡水电联业有限公司碳化硅出口配额招标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