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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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其他省市自2006年11月起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时间要求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得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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