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制定的13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配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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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制定的13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配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函
(建质安函[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出台后,对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在《导则》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导则》中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制定了13项与《导则》相配套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现将该13项制度(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制定的13项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配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

  第十一条 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

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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