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1: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6]10号)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羽中塑料制品(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三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动用保证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锐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伟等6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