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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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14号令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8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秦大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管理,确保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满足多轨道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第七条 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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