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 “五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12月4日,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筹划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时间安排

  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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