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22号)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股权转让累计持有7100.4507万股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0.8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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