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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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6]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港航管理机构: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交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生产和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障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卫星定位系统的应用
  (一)卫星定位系统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鼓励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二)卫星定位系统应优先应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包括水路运输特别是在重点水域的载客和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输中的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等。同时鼓励和引导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其它类别的客货运输实施安全监管和运营管理。
  (三)卫星定位系统主要分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和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安全监管,为船舶、车辆提供信息服务等;内部运营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运输企业(业户)内部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同时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满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需要。

  二、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
  (一)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应坚持需求主导、规范有序、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和增加运输企业(业户)的负担。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导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减少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统一的卫星定位系统公共平台和管理与服务系统,并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要求分步推进。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备兼容已有的卫星定位系统和多种终端的功能,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兼具内部运营管理系统的功能。
  (三)在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数据库建设或改造中,对涉及公路、车辆、港口、航道、船舶等基础信息的代码和数据格式,应按照交通部编制的《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集》和相关的行业要求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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