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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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439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程,经反复论证并征求各地意见,我部组织编写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章 钉螺调查
  第三章 钉螺控制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第五章 人群化疗
  第六章 晚期病人调查与救治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八章 健康教育
  第九章 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章 疫情监测
  第十一章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第十四章 附录
  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
  五.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
  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1 机构
  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
  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
  3.1 国家级机构
  3.1.1 对血吸虫病发生、分布、流行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研究,为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防治计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起草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和重点项目计划。
  3.1.3 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3.1.4 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系统,并组织实施。
  3.1.5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6 指导和参与血吸虫病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处理。
  3.1.7 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1.8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培训省级专业技术骨干。
  3.1.9 负责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3.1.10 承担跨省、跨区域的大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1.11 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12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3.1.13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1.14 完成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机构
  3.2.1 根据国家防治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起草省级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3.2.2 根据本省防治目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拟订省级年度防治任务和计划,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意见。
  3.2.3 制(修)订省级防治策略、各项防治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度),制定专题调研、督导和专项工作计划、方案。
  3.2.4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
  3.2.5 制定省级疫情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工作,分析监测结果,掌握疫情动态。
  3.2.6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血吸虫病防治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汇总、分析、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
  3.2.7 参与、指导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
  3.2.8 为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血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2.9 承担省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2.10 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和技能考核。
  3.2.11 制定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计划,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效果评估。
  3.2.12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2.13 参与、指导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3.2.14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2.15 协助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县进行技术考核。
  3.2.16 承办上级机构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级机构
  3.3.1 协助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制订防治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防治计划。
  3.3.2 审核县级流行乡镇、流行行政村(以下简称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及其变动情况。
  3.3.3 调查本辖区内出现的新疫情、新疫点和疫情回升情况,及时向省级报告,并参与、指导处理。
  3.3.4 指导县级开展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质量控制。
  3.3.5 指导、参与本辖区内突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3.6 协助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进行技术考核。
  3.3.7 指导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估。
  3.3.8 参与、指导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
  3.3.9 及时审核、汇总、分析、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
  3.3.10 承办上级机构和市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级机构
  3.4.1 协助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拟订防治计划。
  3.4.2 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
  3.4.3 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救治。
  3.4.4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并进行效果评估。
  3.4.5 开展疫情监测。
  3.4.6 开展急性血吸虫感染的预防控制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突发疫情。
  3.4.7 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流行村的疫情分类。
  3.4.8 开展对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3.4.9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血吸虫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4.10 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村进行技术考核。
  3.4.11 协助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效果评估。
  3.4.12 根据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3.4.13 协助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3.4.14 承办上级机构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级机构
  3.5.1 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人群查病及化疗、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
  3.5.2 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维护警示标志;在易感季节设立防护哨卡或劝阻站;协助调查接触疫水人群和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参与突发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
  3.5.3 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3.5.4 收集、整理各项防治信息资料,按要求汇总上报。
  3.5.5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基本条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钉螺调查



  1 目的
  掌握钉螺分布范围和特点,了解钉螺和感染性钉螺的密度,为制定灭螺计划、选择灭螺方法、考核灭螺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钉螺调查(以下简称查螺)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查螺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制定查螺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县级机构根据查螺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查螺人员,准备查螺器材和查螺登记表(卡),指导、实施钉螺调查。
  3.2 乡镇级机构在县级机构的指导下,按查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钉螺调查。

  4 原则
  4.1 湖沼地区的滩地,按自然或人工标记,将滩地分成若干块,逐块调查。
  4.2 垸内和水网地区,沿灌溉水系,按干、支、斗、农、毛渠及田块的顺序进行调查。
  4.3 山丘地区,从源头到下游,从湿地到水凼,追查有螺水系的源头和末尾。
  4.5 与钉螺分布环境相毗邻的地区扩大范围调查。

  5 范围和频次
  5.1 现有钉螺环境
  易感环境,每年调查1次;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5.2 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的环境,从有钉螺分布地区引进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调查1次。
  5.3 传播阻断地区
  3年内查出钉螺的村,每年调查1次;3~9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3年调查1次;10~15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调查1次;15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原则上可不再定期调查。
  5.4 非疫区钉螺监测
  在与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区,从有钉螺分布地区引进植物、水生物的场所,以及停靠来自有螺地区船泊的码头、船坞等可能有钉螺扩散的环境,开展螺情监测调查。

  6 方法
  现有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法调查,查获钉螺后再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
  具体方法见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每年春季组织查螺质量考核,核实已查螺环境图帐、查螺登记表(卡)、查螺日志等原始资料;对查螺员进行技能测试,开展钉螺解剖质量抽样检测,进行重点环境现场抽查复核等。
  7.2 方法
  采用抽查和现场复核的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4 乡镇级机构对每个已查螺环境进行考核验收。

  8 统计指标
  8.1 活螺平均密度(只/0.1m2)=捕获活螺数/调查框数。
  8.2 活螺框出现率(%)=(活螺框数/调查框数)×100。
  8.3 钉螺感染率(%)=(感染性钉螺数/解剖螺数)×100。
  8.4 感染性钉螺平均密度(只/0.1m2)=感染性钉螺数/调查框数。
  钉螺面积和感染性钉螺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含县级,下同)收集查螺的统计资料和查螺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每个环境查螺的原始记录、查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钉螺分布示意图、查螺的统计分析结果。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并逐级上报调查数据库资料和工作报告。

第三章 钉螺控制



  1 药物灭螺
  1.1 目的
  1.1.1 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或消除感染性钉螺,减轻或消除对人、畜的危害。
  1.1.2 实施反复药物灭螺,降低山丘、水网和垸内环境的钉螺密度,压缩钉螺面积。
  1.1.3 提高或巩固环境改造灭螺的效果。
  1.2 制定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药物灭螺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制定药物灭螺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提出灭螺药品的采购、分配计划建议。
  1.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以流行村为单位按有螺环境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1.3 组织实施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根据下达的药物灭螺计划,实施药物灭螺。
  1.3.1 组织、培训灭螺人员;准备药物灭螺药械和记录药物灭螺的资料表(卡)。
  1.3.2 在药物灭螺前,向乡镇政府提供药物灭螺的地点、时间、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
  1.3.3 在乡镇政府公告药物灭螺7日后,按计划组织实施,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1.3.4 药物灭螺后,以环境为单位填写药物灭螺登记表(卡)。
  1.4 原则
  1.4.1 全面规划。根据钉螺分布及环境特点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做到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1.4.2 先近后远。优先杀灭村庄附近、人和家畜接触频繁的易感环境的钉螺。
  1.4.3 先上游后下游。沿水系和灌溉渠道,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钉螺向下游地区扩散。
  1.4.4 区域覆盖。按照钉螺分布单元,成片覆盖有螺区域。
  1.4.5 重点区域反复杀灭。感染性钉螺环境和计划压缩钉螺面积的环境,反复实施药物灭螺。
  1.4.6 安全用药。制订和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准确掌握剂量和使用方法,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污染养殖水域。
  1.5 频次
  1.5.1 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1.5.2 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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