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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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制定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5项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总局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2 分级响应程序
  4.3 指挥和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置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省(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安全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和煤矿安监局局
  长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煤矿安监局综合司:根据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8)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提供煤矿事故单位有关安全监察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矿山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11)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协调指导矿山事故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派遣医疗救护专家赴事故现场协助治疗和救护。
  (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重大(Ⅱ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国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Ⅱ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特别重大(I 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II 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II 级)矿山事故灾难时,省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统计司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2.2 I 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 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统计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统计司集中。
  (3)调度统计司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和煤炭地质局的深孔钻机实施救灾。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国务院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 指挥和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协调、指挥特别重大事故(I 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国家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调动安全监管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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