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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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工商标字[200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是两岸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中指出:“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问题,事关广大台湾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切实解决”。今年10月17日至24日,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海研中心与中国国民党国政研究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系列活动在大陆成功举办,达成了多项共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大陆有关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协助台湾农民在大陆创业等多项举措,“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现就加大台湾农产品商标权保护力度、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标注册保护,维护台湾农产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报告会等方式,积极引导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二)在商标审查、异议裁定和争议裁定中保持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感,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台湾农产品知名商标的行为。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台湾农产品商标审查进度,尽力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二、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保护台湾农产品商标权。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 [2006]172号)要求,以查处虚假标示产地、虚假广告宣传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商标管理、公平交易、广告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引导消费者提高对“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的鉴别能力,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不断提高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整体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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