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第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香港特区政府分别于2006年6月26日和6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根据《补充协议三》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种植业: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中类011);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中类012);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类013);中药材的种植(中类014)。
  2、饲养业:包括牲畜的饲养(中类031);猪的饲养(中类032);家禽的饲养(中类033)。
  3、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小类0411);内陆养殖(小类0421)。
  4、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维修(中类613);其他计算机服务(中类619)。
  5、科技交流和推广业:包括技术推广服务(中类771);科技中介服务(中类772)。

  二、港澳居民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涉及种子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生物生产经营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台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经营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前置许可,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取得前置许可后,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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