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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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审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6]5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目前,各地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已进入复核结果审查认定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批准煤矿生产能力结果前,要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对已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煤矿做好复审工作。为准确掌握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工作情况,配合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按预定计划完成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积极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搞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应对煤炭产能过剩、查处煤矿违规建设、禁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二、要认真负责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意见反馈工作。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对复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批准部门提出建议,并对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三、在生产能力复审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的一律按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认定其生产能力;新建矿井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的不予核定生产能力。

  2.对正在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要求,按整合主体的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复核能力,不得将正在施工改造的设计能力作为复核结果;并注销被整合对象的生产能力,不再复核其生产能力。

  3.对已列入确定关闭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名单的矿井,不再复核其生产能力。

  4.对于没有经过改扩建、技术改造而生产能力提高的煤矿要认真进行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提高生产能力的,要及时向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批准部门提出复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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