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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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已于2006年10月17日批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49号),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办理相关事宜,并对联合重组改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联合重组改制事项的民航企业或参加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主体或其资产所有者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重组改制申请:
  (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为共同申请人;
  (二)参股情况下,参股方及被参股民航企业为共同申请人;
  (三)拟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航企业,该民航企业或其资产所有者为申请人;
  (四)拟进行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的,出售方和购买方为共同申请人;
  (五)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申请人;
  (六)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为共同申请人;
  (七)租赁经营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共同申请人;本条所指共同申请人,可以由其中一方为主申请人,代表其他各方提出申请,但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协议、委托书等。

  第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附件2);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须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3)。
  (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及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拟新成立公司的,还须提供公司章程。
  (三)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或其控股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
  (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认为应该提交并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为联合重组改制企业自身时,须提供的申请人基本资料应包括第四条所有内容。当其他企业、个人参加该企业股权重组时,须提供其他企业、个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内容参照申请人须提供的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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