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3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财建〔2006〕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加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管好用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品、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和承担民贸县送货下乡任务、在民贸县设立贸易网点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的原则。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资金用途和贴息方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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