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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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条例》是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后重新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设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条例》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要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将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要进一步加快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区域联网,达到对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动态监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效能。要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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