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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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
(工商直字[2006]173号 2006年9月20日)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财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以《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一、行动安排
  行动时间: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底以前):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0月至11月):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统一组织行动,10月16日至20日期间,重点地区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三)深入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省级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联合打防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至8月):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所、派出所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为主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巩固打击成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将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在组织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赴各地进行抽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8月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将根据整治效果和工作表现,评选出打击传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宣传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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