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0: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943号)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的全面推行是全国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见附件),制定本省(市)的具体推行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广运行有关要求
  (一)推广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运行环境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要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已于7月安装,各单位应考虑试点所采用的服务器对全省(市)推行上线后的支撑情况并制定应对办法。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能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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