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该安排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
  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
  (六)“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

相关文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并增资扩股的批复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盗印及非法销售、使用外国教材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生受伤害事件的紧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