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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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3号)

  附件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9号)

  附件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注:附件一、二、三在建设部网站下载,附件四随正文附单行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5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2、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4、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5、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交付建设单位。在市建委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由市建委及时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转发给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安全监督备案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制定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巡回监督组设置、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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