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0: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公告
(第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相关文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
商务部关于同意湖北金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本溪超越船板加工有限公司收购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