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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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企[2006]3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6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6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分布的记账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部门(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应在对所属境外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报送本套报表的同时,还应抄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上报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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