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46: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近年来各地关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措施。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关闭小企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予以资金保证。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生产隐患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补助地方财力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

  (二)安置职工人数较多;

  (三)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任务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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