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6: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8月29日以卫规财发[2006]340号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 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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