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6: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促进全国统计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发展和全面繁荣统计科学。

  第三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分类:经济统计、数理统计、社会和科技统计、统计教育和培训、人口环境生态统计、医疗卫生统计、国际比较、精算保险统计、证券分析、信息管理、统计其它项目(含社会、经济、科技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等)。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国,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第五条 项目选题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指南确定,也可自拟。

  第六条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2.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承担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确定申报受理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为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以及经费配套保障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协商,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同等条件下拟立项项目适当向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立项课题分类为重点(资助经费)项目与一般(自筹经费)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应有前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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