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关于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4: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6]49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热烈欢迎。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正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中,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多发期,各种影响青少年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弱势群体增加、维权诉求明显增长,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越来越关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作为各部门依法履行保护青少年职责的重要载体,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力度和服务手段有限,特别是与共青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正在建设的12355青少年服务台缺乏有效的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协作配合,推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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