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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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为贯彻《条例》,我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等配套文件。为认真做好《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的大事,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都要进一步提高对于这项工作的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办事,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确保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进行。
  应积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宣传工作,要认真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相关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识和能力。

  二、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的配套文件和管理规定。近期要抓紧制定本辖区内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督管理、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管理以及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除在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外,其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基层、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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