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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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 394 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市场,保证评估质量,控制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避免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资质使用情况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单位的资质持有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 《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按照
  《条例》、《资质管理办法》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对评估项目发生质量事故、评估报告结论不正确、评估报告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部。
  (三)备案情况按照
  《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合同备案,以及按照69号文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同时检查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的到位情况。
  (四)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按照69号的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聘请有资格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五)评估开展情况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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