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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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有关文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tcm.gov.cn )上下载。

  附件:

  1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评审验收办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3. 数据申报软件(略)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以下简称“评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验收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审验收细则》(另发)及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监测数据和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条 评审验收工作采用专家集中评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统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评审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专家组成建议名单以及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开展评审验收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省(区、市)组成一个评审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包括组长)至少5人以上,总人数应为奇数。专家组成员不参加所在单位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外省(区、市)选派。

  第八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评审验收报告。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审验收专家组的报告后,将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评审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专家组对各项目的评审验收意见原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及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报告及专家审核、复核意见,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项目,评审结论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终止对该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的评审验收,并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直管医院的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纳入北京市组织的评审验收。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总结与申请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格式与要求附后)。
  报告应当重点反映项目建设周期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该项目的《建设计划书》等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建设成效及原确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内容、未完成或未达标的内容及其原因、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体会等。报告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缺项。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对本单位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后,认为该项目已具备评审验收条件的,应于2006年9月2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数据申报软件,按要求输入后,将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与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一并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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