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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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体政字[2006]78号)


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要围绕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运动员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应当在认真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项目国家队的自身情况,如国家队组织模式、集训时间、队员来源和身份、相关关系等因素,认真研究确定双方在运动员商业活动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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