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5: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3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相关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滨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3[11号]--关于9月2日进行公开市场业务逆回购操作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