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0: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令
(第475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相关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德贤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2号--聚酯切片反倾销案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更改英文名称的公告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