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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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发[2006]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是以城乡市场、企业和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商务信息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国内城乡流通、发展对外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服务产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共财政、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发布。主要包括:
  1.采集国内外相关部门、城乡市场和指定行业企业的产品、产能、产量、销售、出口、进口和价格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2.采集国内外市场相关的经济信息,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统计数据;
  3.根据特定目标进行专项调查,收集特定领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4.采集与商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5.对所采集数据真实性进行稽查,对合格数据进行规范化加工、整理;
  6.通过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专家评价系统等方式,对取得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7.对经加工整理和分析的数据进行发布。
  (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为实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而进行的网站等相关信息传播体的建设、运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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