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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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06]18号)即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发现和培养优秀运动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锻炼队伍,促进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的运动队梯队建设,推动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10月19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报名不足6个参加单位的项目将不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无锡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合肥市、阜阳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滨州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南宁市、北海市、海口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贵阳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咸阳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顺义区、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塘沽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闵行区、重庆市渝中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三)各参加单位必须有3个(含3个)项目或12名(含12名)(不包括田径、游泳等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运动员获得决赛资格的城市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四、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关于运动员注册规定
  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其代表资格以2007年度注册期(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在明确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必须是运动员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的前提下,可凭此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或直辖市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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