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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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6〕16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提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截止期限,完成了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据统计,全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共有6076家,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969家(具体企业名单将刊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www.chinasafety.gov.cn)。

  尽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今年上半年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暴露出安全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成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 "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已取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回头看"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这些企业在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审查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督促企业真正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对隐患和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现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一证多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严防事故发生。特别是在高温、高湿、多雨季节,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在生产旺季,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杜绝超负荷突击生产。发现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限用药物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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