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8: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41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

  (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任何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标准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按程序批准。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推荐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原则,结合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试验等工作。在充分掌握与标准有关的基本情况后,编制标准。

  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捏造数据。

  第八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并对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项目计划;

  (二)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成立标准编制组,调研、咨询并编制标准制修订开题论证报告;

  (四)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五)根据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的需要,进行必要的验证实验。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六)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七)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八)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和格式审查;

  (九)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并将标准报批材料上报标准主管部门;

  (十)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

  (十一)批准(注册编号)、发布标准;

  (十二)出版标准正式文本。

  第九条 科技标准司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编制、报批、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二)主持标准开题论证活动;

  (三)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和其他报表,办理项目经费拨付事宜;

  (四)检查、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五)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

  (六)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七)主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八)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进行预审和格式、形式审查;

  (九)办理标准的行政审查、批准(注册编号)、发布、交付出版事宜;

  (十)受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审查项目调整方案;

  (十一)标准的重大协调工作;

  (十二)对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单位进行培训。

  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协助科技标准司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科技标准司根据实施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类标准的技术支持单位,其职责为:

  (一)根据标准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和工作需要,向科技标准司提出对各类标准制修订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标准草案进行预审、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

  (三)协助科技标准司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科技标准司报告;

  (四)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五)协助科技标准司组织对标准进行函审。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二)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五)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议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六)负责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七)按标准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对本单位编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九)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的出版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标准编制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 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制修订标准的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有合适的项目承担单位。

  标准制修订计划应与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相协调。

  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在具备必备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二年,个别重大标准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安排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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