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01: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98号)


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局已颁发的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即将全部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及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现将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申请机构应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学历(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延续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七)与附件一中固定资产清单内容一致的固定资产证明(发票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八)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十)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各申请机构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一份);

  (二)我局组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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