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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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的要求,积极运用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手段,做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现就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良好农业规范(GAP)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是国际通行的从生产源头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保障。积极推动我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对促进我国农产品扩大出口具有积极作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及其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影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和疫情疫病问题,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因我国出口禽类产品和水产品中的残留问题,至今对我国相关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输日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面临严峻形势。各地质检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农业、林业、商务、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联合有关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做好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宣传、推动和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的促进农产品出口、扶持优质农产品的协议和合作备忘录,结合各地农产品出口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实施,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试点时间为2006年7月开始至2008年结束。试点地区是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海南、四川等15个省和直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如愿意开展试点工作,可经批准后参照本要求组织实施。上述试点省市的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原料基地)的基础之上,组织报送试点单位。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将根据各局报送参加试点单位的情况,共同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不在名单之列的试点期间暂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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