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1 1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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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电[2006]338号 2006年8月24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动力,而且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无序开发和影响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此,我部从2003年开始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职责不清、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无证从业等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河流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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