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物质量致船损赔偿纠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8: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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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浙宁副机40号”船承运象山县公路段购买水泥105吨,航行途中发现舱内水泥热气冲天,汽浪冲鼻并伴有爆裂声,船舱进水,被迫在附近泥滩冲滩自救。


  案情

  1987年10月15日,象山公路段书面委托杨XX采办安定性好的425号普通水泥300吨,言明货到付款。

  1987年12月12日,杨XX到虎啸水泥厂装运425号水泥345吨。厂方明知其中有200吨水泥生产日期是1987年12月8日,安定性合格日期是12月16日,按规定不允许出厂。

  1987年12月15日,在上海鲁汇闸港中转该批水泥时发现破包率达22.25%,数量难以清点。

  “浙宁副机40号”船合伙人看到按货单规定过驳105吨后载重线未到,要求补足吨位。在杨XX的认可下,中转站调度签发了13吨水泥的送货通知单,又补装了196包散包水泥。

  装船前,杨XX到船舱检查,确认该船有航适载条件。水泥装毕,船方按常规盖好舱盖板,同时用防雨布封舱。船方要求杨XX出具证明,言明“浙宁副机40号”船运水泥105吨,因水泥破包较多,缺吨由我方负责,运费按105吨计算。

  运单写明发货人为象山公路段,收货人为柴溪公路水泥施工组,到达港为柴溪。

  1987年12月16日1615时,“浙宁副机40号”船航至象山港乌屿附近,船员发现船首未装水泥的前舱舱甲板因前梁移位发生上弓。船长急命船员打开盖舱板检查,发现舱内水泥热气冲天,气浪冲鼻并伴有爆裂声,此时舱内已经漏水。为了减少船货损失,船长令船员边抽水边快速驶往柴溪。1740时,船至柴溪,因舱内进水过快,抽水自救无效,为避免船货沉入海中,“浙宁副机40号”船被迫在附近泥滩冲滩自救。

  1987年12月17日,经船方报告,宁海县航运管理所,宁海县保险公司,宁海县交通局组织抢救,抢回装在表面的水泥16.8吨。船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267.50元。

  气象条件: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转晴,北至西北风4一5级。

  “浙宁副机40号”船上各种证件(证书)齐备,船员按规定标准配备,装载水泥前,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该批水泥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425,编号P12一8,安定性合格日期为1987年12月16日,发货日期是12月12日,质量保证书未发给用户。

  浙江省宁海县港航监督、宁海县船舶修造厂都认为船损原因是由于水泥安定性未达到要求,水泥在舱内发热膨胀,使船舶桐油灰缝裂开漏水,水泥遇海水膨胀产生涨力,造成大梁移位,舱内各梁、柱、舱底板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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