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禽流感省区禽类及其制品出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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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9号公告【发文机关】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4-7-7【生效日期】 2004-7-7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4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出口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来自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报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安徽省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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